凱莉碎碎念~

您買的是保單,看的是保單條款及權益,不是公司大小知名度
股東擁有的是股票股東權益,與保單無關
不是公司大就比較安全,各家保險公司官網都有資訊公開可查詢
我自己也是遠雄人壽的保戶,我完全不擔心,我倒是擔心遠雄建設開發案遭到銀行銀根緊縮所帶來的房地產下跌效應,最近若要買房地產的可真的要三思了!

1.保證金

保險法第141條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保險公司成立資本額20億就要繳交3億現金至國庫保管不得使用

2.安定基金

保險法第143條之1第3項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安定基金詳細介紹:http://www.tigf.org.tw/index.aspx

最新修正提撥比率:
http://www.ib.gov.tw/ch/home.jsp?id=43&parentpath=0,3&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404020001&aplistdn=ou=data,ou=law,ou=chlaw,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

3.無限清償責任

保險法第153條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保險公司的董監事要負與公司財務有關的無限清償責任

4.再保公司

保險法第147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再保公司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
標準普爾
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之BBB等級。
貝氏信用評等公司 (A.M.BestCompany)之B+等級。
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InvestorsService)之 Baa等級。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FitchRatingsLtd.)之BBB等級。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twA+等級。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者
一般來說台灣的保險公司再保比率都高達9成以上。

5.資本適足率RBC

保險法第143條之4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保險公司只能拿自有資本的一半去投資,如果資產縮水就得增資補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BC級距
300%以上 資本充足
200%~300% 資本合格
150%~200% 資本略為不足 要求增資、擬改善方案
100%~150% 資本顯著不足 要求增資自救、限制業務
100%以下 無法自救就直接接管

6.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

保險法第145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按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因此,保險人依法有提存各種責任準備金之義務。而所謂責任準備金,就是保險人為將來會發生的債務而提存的款額,屬於保險人的負債。

所謂將來會發生的債務,一般是指保險金的支付、保險契約解除時的解約退還金,乃至保險人停止營業時將契約轉移給其他保險人所需的再保險費等等。總而言之,就是保險人為了將來保險契約上可能之責任而先予提存的準備金。

★ 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因為各種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繳費方式並不相同,若要按照各個契約分別計算責任準備金實有困難,所以必須按照一定的方法計算。目前依 財政部規定,決算時採用期中式責任準備金,而分五歲年齡組之小集團計算。以養老保險為例,五十歲以上的契約按各歲計算,五十歲以下者每五歲分一組,依其中 央年齡之責任準備金率來計算,以顧及計算方式的合理及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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