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勞務師之見解>
原則上只要是發生職業災害致使勞方告發資方,勢必需要透過調解來達成雙方對理賠金的共識,在職業災害求償這個部份,勞方未必是弱勢的一方,資方也未必永遠有勝算,若真調解不成需走上法院時,極大機率下會是資方敗訴
 
爭議要點:

公司主管因我績效不佳,經績效面談會議後要勸退我,單位主管告知我有三條路可選,自動離職、資遣或內轉其他單位,由於我對績效考核不公平持續提出證明反駁並未回答要立刻離開。公司於去年底12/3績效面談會議派HR主管及承辦人與我一起參加(單位主管未出席)HR主管明確告知,只有兩條路可選,自動離職、或資遣。由於HR主管告知若選擇資遣,對未來找工作可能不利,因此我當下口頭告知主動離職,會後HR及承辦以mail要求回覆是否希望2/28離職,我於12/4回覆希望離職,並未正式提出離職只是準備離職,我於12/5回覆告知HR承辦人要改資遣,承辦人回覆可以月底再改資遣,但後來HR主管急單位主管不同意,現主張12/4是〝希望〞離職,並非正式提出,並要求公司給資遣費。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87318日到職,擔任研發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65,000元。
  2. 本人離開公司之原因不是自請離職,應該是公司資遣本人,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合計279,500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自動申請離職,屬於自請離職,公司並無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義務。
  2. 不同意勞方之主張。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離開公司之原因不是自請離職,應該是公司資遣本人,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2.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自動申請離職,屬於自請離職,公司並無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義務。
  3. 經協調後,勞方同意對於離職原因不再堅持,同意自己是屬於自請離職,並於會議現場完成離職手續。
  4. 資方同意,以優於勞基法之方式發給勞方離職金新台幣10萬元。
  5. 和解成立。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本作者僅就案例提供引申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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